进境木质包装检疫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施政府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IPPC专用标识。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已在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32号公告公布。
货主或其代理人如何办理进境报检/申报手续?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按照所用木质包装的标识情况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标记及号码”栏加注“有IPPC标识”或“无IPPC标识”(标记及号码如常申报)。对于法定检验检疫进境货物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报检时须在报检单的“标记及号码”栏加注“未使用木质包装”声明。报检单上未注明木质包装使用情况的进境货物将不予受理报检。
来自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木质包装是否执行2005年第11号公告?
来自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适用2005年第11号公告的规定。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违规具体有哪些情况?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84号令,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违规情况主要有:
(1)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
(2)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
(3)IPPC专用标识不符合标准式样或模糊不清的;
(4)存在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瞒报、虚报、漏报等违规行为的。
对违规的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有哪些处理措施?
对违规的进境货物木质包装视具体情况进行除害处理或销毁,情况特别严重的连同货物作退运处理。
经港澳中转未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通关有哪些便利措施?
为便利通关,对于经港澳地区中转进境未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申请对未使用木质包装情况进行确认并出具证明文件。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审核证明文件,不再检查木质包装,必要时可以进行抽查。